發(fā)布時間:2009-10-19 08:26:43 訪問次數(shù): 佚名 信息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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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簡稱《問責暫行規(guī)定》)。此舉對于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執(zhí)政水平,無疑具有重大而又深遠的意義。各地運用問責手段監(jiān)管干部、落實責任、推進工作,成為今年黨政工作的一大特點。但是,不恰當、不科學的問責,不但達不到懲教的初衷,反而會損害黨政機關的形象。為此,筆者結合自己從事干部監(jiān)督工作的實踐,對于實行問責需注意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一點粗淺思考,以期成為科學問責大道上的一顆鋪路石。
一、問責的對象要準確
該問責的問責,不該問責的不問責,是《問責暫行規(guī)定》設定的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原則,也是我們從事問責工作最起碼而理所當然的要求。這看似簡單的命題,現(xiàn)實中卻有可能偏離。當前對問責的認識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認為問責事件越多、問責人數(shù)越多、問責級別越高,表示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問題越嚴重,工作越沒抓好,對上級越不好交差;而有的認為問責事件越多、問責人數(shù)越多、問責級別越高,表示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干部管理力度越大,要求越嚴,對工作越重視。因此,對于如何落實問責,一種傾向表現(xiàn)在對某些事件、事故、案件的處理采取能不問責就不問責的態(tài)度,實在沒辦法的情況下也是搞冷處理、急剎車、到此為止、下不為例,對于問責對象也是采取“舍少保多”、“棄卒保車”的辦法搞“濃縮版”,造成該問責的不問責;另一種傾向表現(xiàn)在對一些事件、事故、案件的處理,過分強調政治效果、“群眾滿意”,把一些沒有責任的人員或者責任很輕微夠不上問責情形的人員拿出來問責,造成不該問責的又問了責。這兩種傾向均不可取。前一種傾向容易導致三個后果:一個后果是被問責的干部認為自己為組織為領導挑了擔子,是“功臣”,不但不反省自己工作中的過錯,而且理直氣壯要求組織給予官復原職之類的“補償”,這也許就是不少被問責官員快速復出的深層次原因之一。第二個后果是應該被問責而沒有被問責的干部產生僥幸心理,認為出了問題可以躲避責任,或者可以讓人“頂缸”,從而不認真吸取教訓。第三個后果是降低警示效果或者根本就沒有警示意義。顯然,縮小問責對象的范圍,降低問責對象的層級,是老百姓對于當前干部問責工作最大意見之一。后一種傾向也容易帶來不良后果:沒有責任或者責任微小的干部被問責必然內心不服,對其本人起不到懲戒教育作用,還可能為將來該干部申訴、上訪埋下隱患;同時,這種擴大化、升級式的問責,容易被老百姓看成領導干部個人的“政治需要”,名為問責,實為推責,降低問責公信度??梢?,準確界定問責對象,是從事問責工作第一重要的問題。
二、問責的情形要具體規(guī)范
什么情形應當問責,什么情形不應當問責,應當有明確、清楚、具體的界定。以前我國關于領導干部的問責情形規(guī)定,散見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問責工作處于起步階段,操作起來不方便、不統(tǒng)一?!秵栘煏盒幸?guī)定》出臺以后,統(tǒng)一界定了對領導干部問責的七種情形,問責工作進入了“有章可循”的新階段。但這畢竟是一部立足于全國的綱要式的黨內法規(guī),對問責的各種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抽象,甚至某些方面還不全面。例如,界定的問責情形比較籠統(tǒng)、不具體;界定的問責情形涵蓋的后果比較單一,七種情形中有六種寫上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它界定的七種問責情形都是指向行為過錯一類,沒有涉及工作效能的情形。當然,中國地域廣大,各地發(fā)展水平和工作效能要求也不平衡,中央出臺的規(guī)定籠統(tǒng)一些,反而給地方留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貫徹落實的空間。這些也充分說明《問責暫行規(guī)定》,需要各地各部門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進一步細化、具體化。令人欣慰的是,江西?。ㄆ渌貐^(qū)不清楚,因為筆者撰文時只從互聯(lián)網發(fā)現(xiàn)江西?。┚汀秵栘煏盒幸?guī)定》搞了個實施辦法(簡稱《江西辦法》),對問責的情形進行補充、細化、具體化,增強了適用性和操作性。比如《問責暫行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是問責情形之一,而《江西辦法》把它具體化為:“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引起干部群眾強烈反映,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中,“引起干部群眾強烈反映”就比較“造成惡劣影響”好操作一些。還有,《江西辦法》就干部作風、工作效能、協(xié)調配合、發(fā)展環(huán)境等方面問責的情形作出了比較具體細致的界定,讓人耳目一新。比如它的第八條第(二)項“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以及交辦的重要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的;”第(三)項“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處理不當,或者對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長期不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第(四)項“對上級督查、群眾反映或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自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落實解決,或因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復出現(xiàn)或情況沒有明顯改觀的;”第(五)項“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的;”第(六)項“對應由幾個地區(qū)或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地區(qū)或部門不主動牽頭協(xié)調,協(xié)辦地區(qū)或部門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第(七)項“本部門或屬下工作人員工作效率低下,態(tài)度生硬,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等等。不難看出,這些規(guī)定的針對性、實用性比較強,問責工作實施起來就比較切合實際、容易切中要害。應當看到,全國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需要問責的情形也會有各不相同的地方,不一定照抄江西省的條文。但是,江西省對待問責工作這種忠于實踐、求真務實的態(tài)度,值得借鑒。
問責情形不但要具體,還應當規(guī)范,也就是說,一個地方一段時間內,問責情形應當統(tǒng)一,并且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給大家一個明確的導向;而不能使問責成為領導行使權威的“殺手锏”,同一件事,問不問責,全在乎領導的情緒好壞。像有的地方出現(xiàn)開會打磕睡被免職的問題,雖不能說完全是錯誤的問責,但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問責的隨意性,因為這種情況的問責,沒有制度依據,完全憑領導的情緒而定,不免讓人提心吊膽。鄧小平說:“還是制度靠得住些?!比绻_會打磕睡的問題嚴重到確實需要問責的程度,那么就把它寫進制度,真正做到“履行職責有規(guī)章”,對大家一視同仁,保持問責工作的規(guī)范性、連續(xù)性,相信效果會大不一樣。當然,我們設定問責事由的時候,還是應當著眼于穩(wěn)定大局、工作效能等問題,對一些“雞毛蒜皮”的事情,可以采取批評教育、日常監(jiān)管的方式去解決。
三、問責要注重效果
問責是對責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出現(xiàn)的問題所進行的一種責任追究方式,它直接的目的是期望通過一種反逼的方式,增強具有一定職務和權力人的責任心??梢?,問責要注重方法,要注重效果。如果簡單使用問責手段,不但達不到問責的目的,甚至會適得其反。比如某地煤礦每出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板子就首先打到煤礦安監(jiān)員身上,久而久之,導致出現(xiàn)煤礦安監(jiān)員集體辭職,無人想從事安監(jiān)工作的局面,安監(jiān)工作的職業(yè)榮譽感和集體歸屬感蕩然無存。這樣的問責,方法粗暴簡單,不但沒有起到激勵警醒人的作用,反而成為削減被問責人工作內驅力的重要推手。
問責是一種監(jiān)督方式。管理學認為,監(jiān)督并不是增強人們工作責任感的最佳方式,人們只有對工作內容本身產生高度的認同,才能煥發(fā)出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yè)精神。為此,我們從事問責工作,一定不能孤立地、簡單地一問了之,一定要把以人受到教育從而激發(fā)內在的工作責任感為目的的理念和精神貫徹始終。因此,問責的全過程要始終貫徹懲戒為標、教育為本的理念,從問責程序的到位、問責程度的把握、對被問責干部的事后關心等環(huán)節(jié)上高度重視、認真對待,以期達到問責一事、教育一片的作用。
一是問責程序要到位。特別是“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蓖瑫r,“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蓖ㄟ^采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護被問責干部合法權益等措施,促使被問責干部躬身自省、“認錯伏法”,從而達到教育的目的。二是問責程度要合適。問責不能避重就輕,也不是越重越好,過猶不及,只有問責的方式與其過錯的危害程度相適應,才能起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問責暫行規(guī)定》設定了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為五種: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廣義地說,與職權相關的紀律處分、刑事處罰或者通報批評、誡勉、效能告誡、責令作出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組織處理方式,均屬于問責的范疇。我們應當根據行為的危害和影響程度選擇最相適當?shù)膯栘煼绞健J裁簇熑螒搶裁磫栘煼绞?,做到明確合適,防止在問責過程中出現(xiàn)失之于偏,失之于軟的現(xiàn)象,避免或減少問責的隨意性,真正體現(xiàn)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可操作性和懲戒性。實踐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拿問責做擋箭牌,以問責來代替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種傾向是把問責當萬能藥,一些日常工作紀律的問題,比如前面提的開會打瞌睡的問題,還有上班Q聊之類的問題等,也上綱上線高調問責,而且動輒就是“免職”之類,導致問責太濫,影響不好。三是要關心愛護被問責的干部。被問責的干部因被問責而帶來心理壓力,更需要得到組織上及時的關心和愛護。要注意傾聽他們的呼聲,了解他們的需求,滿足他們的合理訴求,促使他們放下包袱,集中精力投入新的工作。同時,被問責的干部“吃一塹,長一智”,擁有一般人不具備的“經驗”,有機會讓他們“戴錯立功”,往往能激發(fā)他們證明自我的斗志,加倍努力搞好工作,甚至“化腐朽為神奇”,開創(chuàng)意想不到的工作局面。
四、問責的關鍵要抓好整改
問責僅僅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實踐中,有人往往把手段當目的,出了問題就問責,問責之后就不管了,不管之后又出問題,再問責,形成“出事—問責—再出事—再問責”的怪圈。前面講的一些地方的煤炭安全生產就是如此,只管問責,不管整改,結果只能是反復問責反復出事。這樣的問責不但于事無補,而且是對有關安全監(jiān)管人員政治生命的極大漠視。整改不單指有關責任干部工作作風的轉變,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包括工作內容本身的規(guī)范,工作流程的再造,有時還包括管理服務對象工作條件的改進。比如煤礦,如果不投入使用必要的安全設施,不采用科學安全的采煤技術,無論安監(jiān)人員工作怎么認真負責,也不能保證不出安全事故。因此,在問責的同時,我們需要拿出整改的配套措施,合理規(guī)定整改的時限,切實督促整改到位,力求問責一案、整治一域,并在此基礎上認真加以總結,力爭形成預防類似事件、事故、案件重復發(fā)生的長效機制。
五、問責的適用范圍要擴大
《問責暫行規(guī)定》只規(guī)定了對黨政領導干部個人問責,沒有界定非領導干部和班子集體問責的情形。筆者認為,我國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式的集體領導制,對某些決策失誤的情形,不但要追究相關黨政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而且有必要對黨政領導班子集體問責,以增強每一名班子成員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鍛煉每一名班子成員的集體榮譽感。對班子集體問責的方式,可以是集體誡勉、“一票否決”、改組、解散等。
總之,問責可以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監(jiān)督干部,規(guī)范干部的職權和從政行為,真正實現(xiàn)干部的責權利相統(tǒng)一,它是一件嚴肅、科學的工作。我們必須以嚴肅認真、科學謹慎的態(tài)度去對待,不浮躁、不作秀,實事求是,求真務實,以致真正做到科學問責,使問責起到應有作用。